(2015)朝民(商)初字第2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与崔会恩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崔会恩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1085号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东区B座2303室。负责人隋欣,主任。被告崔会恩,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崔会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阮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鲁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