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灵执字第002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彩芹与王秀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芹,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灵执字第00295-4号申请执行人:李彩芹,女,1952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52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09)灵执字第0029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秀华在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禅堂支行户名为周宗伦存折号为10×××41-16上的存款11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李彩芹与被执行人王秀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秀华在安徽灵璧农村商业银行禅堂支行户名为周宗伦存折号为10×××41-16上的11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竞代理审判员 王成利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