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2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林农村房产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373-2号申请执行人:姜日明,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郝格庄村。被执行人:王林,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富水小区14号楼东单元2楼东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林所有的位于莱阳市沐浴店镇磊山后村房屋一栋。(房产证号:1015**)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间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尉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