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执字第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贤华、田龙海申请执行大竹县福鑫洗煤厂、刘丹忠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邻水执字第31、36号申请执行人周贤华,男,生于198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田龙海,男,生于1948年5月3日。被执行人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住所地大竹县庙坝镇五桂村*组。法定代表人刘丹忠,该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被执行人刘丹忠,男,生于1965年12月14日。周贤华、田龙海申请执行大竹县福鑫洗煤加工厂、刘丹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邻水民初字第3105、3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4)邻水民初字第3105、3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甘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