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迪光与蔡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迪光,蔡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刘迪光,居民。被告蔡阳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迪光与被告蔡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迪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迪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迪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刘迪光负担。审判员 许君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鲁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