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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倪祥与陈继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祥,陈继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0393号原告:倪祥,男,汉族,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陈继烨,男,汉族,现住内蒙古突泉县原告倪祥诉被告陈继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倪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祥承担。审 判 长  郭永昌代理审判员  高 聪人民陪审员  张素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