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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被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标的为4493.2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查,第一被执行人刘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对金融、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