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被执行人刘某甲,女。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标的为4493.2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经查,第一被执行人刘某甲身份信息不详,第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同时对金融、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