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肖XX与程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XX,程XX,马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1087号申请执行人肖XX。被执行人程XX。被执行人马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月11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马X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XXXXXXXXX,所有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房屋一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马X所有的坐落于昌图县XXXXXXXXX,所有权证号:XXXXXX,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一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