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唐才全与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才全,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307-2号申请执行人唐才全。被执行人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泽君。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才全申请执行四川亿科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