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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吴连安诉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连安,梁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平民初字第206号原告:吴连安,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委托代理人:陈昌成,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被告:梁波,男,汉族,住阳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连安诉被告梁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连安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连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3元,由原告吴连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明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