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富红、谢黎锋与谢黎锋、涂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富红,谢黎锋,涂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751号原告罗富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振芬。被告谢黎锋。被告涂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富红诉被告谢黎锋、涂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富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罗富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