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杜存娥与赵军军、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存娥,赵军军,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0号原告杜存娥。委托代理人高志廷,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军。被告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太郝村一级路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稷峰东街(检察院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存娥诉被告赵军军、稷山县天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存娥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存娥撤回起诉。诉讼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杜存娥负担。审判员 乞国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