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执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俞宝斌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宝斌,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86号申请执行人俞宝斌。被执行人XX军。俞宝斌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院作出的(2014)盱马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所作出的判决,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