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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盱执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俞宝斌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宝斌,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盱执字第3586号申请执行人俞宝斌。被执行人XX军。俞宝斌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本院作出的(2014)盱马民初字第0997号民事调解书所作出的判决,故申请人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