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亚申请执行王小军、王治全、任庆、李方恒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习执字第48号申请人陈亚,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民化乡群新村和平组。被执行人王小军,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土城镇青杠坡。法定代理人王治全,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土城镇青杠坡。系王小军之父。被执行人任庆,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法定代理人李方恒,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本县东皇镇。系任庆祖母。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的陈亚申请执行王小军、王治全、任庆、李方恒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习执字第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何 煜审判员 袁小峰审判员 黄麒菱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