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卫星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98号罪犯何卫星,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2日作出(2012)穗萝法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卫星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何卫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卫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没有财产5000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卫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卫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