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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姚杰、肖玉峰、刘亚军、刘毛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杰,刘亚军,刘毛军,肖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杰,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7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毛军,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肖玉峰,女,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姚杰、刘亚军、刘毛军、肖玉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四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1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0元、执行费13970元。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