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青岛三缘合印染有限公司与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青岛三缘合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志业,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加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启浩,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三缘合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维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缘合印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大农服装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春光审 判 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