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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曹素芳与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芳,刘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曹素芳,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柴建华(系原告丈夫)。被告刘永进,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曹素芳与被告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素芳于2015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素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素芳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