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曹素芳与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素芳,刘永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曹素芳,女,195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柴建华(系原告丈夫)。被告刘永进,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现暂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原告曹素芳与被告刘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曹素芳于2015年6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素芳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曹素芳负担。审 判 员 冯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