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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清胆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行初字第560号原告陈清胆,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罗东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深圳市彩田南路海天大厦。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上列原告陈清明不服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称因由于被申请人已支付相关赔偿金额,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清胆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人民陪审员  黄绮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