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明振邦与杨永平、魏海亮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振邦,杨永平,魏海亮,魏风莲,王美贞,王怀顺,刘金荣,于子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明振邦。被告杨永平。被告魏海亮。被告魏风莲。被告王美贞。被告王怀顺。被告刘金荣。被告于子仁。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振邦与被告杨永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永平、魏海亮、魏风莲、王美贞、王怀顺、刘金荣、于子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永平、魏海亮、魏风莲、王美贞、王怀顺、刘金荣、于子仁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