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唐文海、张岩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唐文海,张岩松,周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负责人张毅,主任。被执行人唐文海。被执行人张岩松。被执行人周晓兵。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唐文海、张岩松、周晓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临商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唐文海、张岩松、周晓兵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延长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其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