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存款12621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存款126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