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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商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存款12621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支行存款126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