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春梅申请执行郭利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春梅,郭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许春梅,女,被执行人郭利娜,女,许春梅申请执行郭利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利娜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