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立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志海、睢会增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志海,睢会增,赵玉武,张振生,王小英,郭占书,郑秋堂,张海增,路腊增,张根虎,郭起平,杨喜盛,左海全,郑付信,李海青,王义山,赵秋林,荣树德,李书平,李素芳,杨小平,贾旭辉,崔文魁,弓伟芳,于芹,吴利霞,郭建卫,郭记军,张能志,许剑兴,邢台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志海,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睢会增,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武,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生,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英,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占书,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秋堂,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增,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路腊增,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虎,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起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喜盛,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海全,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付信,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青,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山,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秋林,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树德,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书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旭辉,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魁,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弓伟芳,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芹,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利霞,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卫,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记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能志,曾用名张柏林,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剑兴,无业。诉人(原审原告)梁桂凤。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许志海,无业。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睢会增,无业。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赵玉武,无业。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张振生,无业、。诉讼代表人(原审原告)王小英,无业。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钢铁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郭魁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玉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志海等三十一人与上诉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定,企业非自主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有企业邢台县汽车队的改制是邢台县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非企业自主改制。本案属邢台县汽车队改制的遗留问题,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许志海等三十一人的起诉上诉人许志海等三十一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邢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为:一、相同的劳动争议纠纷,邢台县人民法院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有生效的判例。同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职工,宋学龙等17人劳动争议案件,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过(2009)邢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邢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的情况与本案完全一样。二、违反公平原则,邢台县交通局汽车队在改制过程中严重违反国家及地方改制政策、规定,在汽车队改制时,没有对职工进行安置,而是向职工发通知,要求职工限期调离或解除合同,逾期视为自动退职。三、被上诉人有能力解决上诉人的安置问题,在处理完邢台县汽车队的资产后,足以安置上诉人等职工。上诉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二、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为,一、对于同样的情况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因此,法院应当审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二、从实体上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18日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志海等三十一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邢台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4)邢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二、准许邢台县交通运输局撤回上诉;三、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立营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