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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与谢成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谢成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头陀镇头陀村。法定代表人:王智平,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谢成久。原告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成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胜魁审 判 员  柳林满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