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与谢成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谢成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811号原告: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岳西县头陀镇头陀村。法定代表人:王智平,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镇长。被告:谢成久。原告岳西县头陀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谢成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胜魁审 判 员 柳林满人民陪审员 琚春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