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金云与曹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