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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金云与曹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8号原告刘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淼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