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燕与被告于淑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燕,于淑苓,薛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周春燕。被告于淑苓。被告薛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燕与被告于淑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