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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春燕与被告于淑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燕,于淑苓,薛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周春燕。被告于淑苓。被告薛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燕与被告于淑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燕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海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