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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诉聂秀忠、陈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聂秀忠,陈红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5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新干县城滨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49252044-X。负责人:杨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东,该支行业务部副经理。被告:聂秀忠,女,195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陈红莲,女,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诉被告聂秀忠、陈红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