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6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悦娟与张运发与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悦娟,张运发,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647-1号原告吴悦娟。委托代理人马维秋,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青梅,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发。被告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被告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悦娟与被告张运发、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宝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悦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运发持有的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人吴悦娟名下位于海口市龙华区XXX路X幢X单元XXX房[建筑面积:406.75平方米,约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运发持有的海南美景园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世宽人民陪审员 邢益长人民陪审员 曾令任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