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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255号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秀英,该公司经理。被告郭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曹妃甸区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晓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