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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云志与李小翠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志,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高中文化,业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王小翠,女,,汉族,宁夏隆德县人,宁夏教育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小翠向申请执行人李云志支付居间代理费6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922.5元。但被执行人王小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小翠的银行存款692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