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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诏彬与刘振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诏彬,刘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诏彬,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振方,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诏彬与被执行人刘振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30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95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到庭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商初字第30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