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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治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97号原告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川农商行”)。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8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9968-6。法定代表人邓进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朝高,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顺兵,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治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农商行诉被告李治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农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农商行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川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川农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