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华娟诉康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娟,康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袁华娟,女,199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康宽亮,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华娟与被告康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华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华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元,由原告袁华娟承担。审 判 长 陈征宇审 判 员 梁 斌人民陪审员 曾 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钟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