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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自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自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殷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杨卫东、姬战胜,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自修,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自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自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杰审 判 员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