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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与刘剑锋、陈桂元、刘禅、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刘剑锋,陈桂元,刘禅,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828-1号原告向正凡,男。原告张安中,女。原告向优优,女。法定代理人李秋良。系原告向优优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景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剑锋,男。被告陈桂元,女。被告刘禅,男。被告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负责人徐立军。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银城大道西侧、梓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与被告刘剑锋、陈桂元、刘禅、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申请撤回对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正凡、张安中、向优优撤回对被��益阳市赫山区鲇鱼坝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审 判 长  孙黎丽代理审判员  周丽花人民陪审员  徐卫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