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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薛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78号原告马某,男,199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薛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薛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以不需要再追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