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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赵天红,女,汉族,1983年5月22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工作人员。被告: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458号与静安路交汇,经营者刘春雨,男,汉族,1983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天红、被告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经营者刘春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音像制作单位分别对《最炫民族风》、《自由飞翔》等208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或版权合作协议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3200元。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公证费500元、取证消费30元)共计53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83730元。[2:1.最炫民族风2.全是爱3.天蓝蓝4.中国我爱你5.自由飞翔6.吉祥如意7.等爱的玫瑰8.康定情缘9.桂林美10.月亮之上11.相约北京12.一代天骄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4.无情的温柔15.擦肩而过16.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7.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8.等19.过期的情书20.幸福恋人21.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2.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3.歌中故事24.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24.情同手足26.一个人哭27.一万个理由28.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9.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30.有情人终成眷属31.缺点32.我不后悔33.不想34.真的用心良苦35.变了散了算了36.歌唱37.穿行38.风雨中的美丽39.格桑花开40.家乡41.那个冬季42.那片海43.漂44.青藏高原45.情人46.天空47.天亮了48.喜玛拉雅49.相爱50.醒了51.雪52.雪域光芒53.原野54.在北京的金山上55.1313156.greatday57.爱就爱了58.抱紧我别走59.变脸60.别怕有我61.不想骗自己62.大话爱情63.感受64.喝彩65.生日心愿66.花样年华67.满天风雪68.没收你的爱69.女人70.青菜鸡蛋面71.十二种颜色72.天使的选择73.我挑我的74.我还是挑我的75.两个人的世界76.叶子77.雨夜78.展翅高飞79.最好的朋友80.爱简单81.信仰82.那一天83.我比从前更寂寞84.无所谓85.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86.地铁87.风尚征程88.绝不放手89.吻我的样子90.爱死了昨天91.你叫什么名字92.寻找李慧珍93.两个下雪的夜94.梦之浮桥95.你96.倾城97.我98.一大片天空99.在梵高的星空下10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01.信以为真102.LingLingLing103.菠萝菠萝蜜104.NANA主义105.牧马人106.HASIT107.Youaremyhero108.翅膀109.哪一站110.朋友难当111.天下无贼112.DreamParty113.G大调的悲伤114.画心115.如果爱下去116.我们说好的117.我走以后118.这该死的爱119.一个人唱情歌120.我不是我自己121.奇幻之旅122.某某123.想哭124.且听风吟125.被风吹过的夏天126.笨蛋127.不可思议128.大小姐129.第三滴眼泪130.换季131.空132.平行线133.停电134.委屈135.我的超人136.我介意137.星月神话138.这种爱139.最后一个夏天140.相思垢141.亲爱的还幸福吗142.期待你的爱143.不让你走144.坚持到底145.认真146.死心彻底147.他一定很爱你148.天黑1**.一首情歌150.一天天一点点151.不潮不用花钱152.曹操153.第几个100天154.豆浆油条155.进化论156.木乃伊157.莎士比亚的天份158.西界159.一千年以后160.醉赤壁161.背对背拥抱162.小酒窝163.不顾一切的爱164.患难见真情165.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66.躲不了167.故意不爱你168.好想对你说169.黑色翅膀170.我记得我爱过171.香水172.想像173.一封信174.一个人走175.再爱我好吗176.告解的男人177.倦鸟余花178.曙光179.余情难了180.与爱情无关181.彩虹弯弯182.早晨183.想184.看穿185.还有我186.可不可以爱187.漫游188.那段岁月189.平凡心190.世界191.微笑192.栀子花开193.最好的幸福194.爱如彩虹195.北京之雪196.日出197.冷艳198.38.5℃199.分享200.公主复仇记201.幸好202.MYLOGO203.SAYNO204.爱的翅膀205.撑伞206.飞蛾扑火207.女皇208.心疼.笔记本]被告答辩称:原告2014年公证取证的时候是他人在经营,我已经把店出兑了,现在实际经营者可能已经变更多次了。我经营的时候使用的是海魅点歌系统,不是雷石点歌系统。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被告侵害的是原告享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放映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权利事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音集协(为“甲方”)分别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2009年6月29日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7月4日与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9月5日与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2010年4月12日与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4月16日与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10年9月8日与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几份合同主要内容均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凤凰传奇》、《擦肩而过》记载:1.最炫民族风2.全是爱3.天蓝蓝4.中国我爱你5.自由飞翔6.吉祥如意7.等爱的玫瑰8.康定情缘9.桂林美10.月亮之上11.相约北京12.一代天骄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4.无情的温柔15.擦肩而过16.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7.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8.等19.过期的情书20.幸福恋人21.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22.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3.歌中故事24.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24.情同手足26.一个人哭27.一万个理由28.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9.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30.有情人终成眷属31.缺点32.我不后悔33.不想34.真的用心良苦35.变了散了算了等3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记载:36.歌唱37.穿行38.风雨中的美丽39.格桑花开40.家乡41.那个冬季42.那片海43.漂44.青藏高原45.情人46.天空47.天亮了48.喜玛拉雅49.相爱50.醒了51.雪52.雪域光芒53.原野54.在北京的金山上等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55.1313156.greatday57.爱就爱了58.抱紧我别走59.变脸60.别怕有我61.不想骗自己62.大话爱情63.感受64.喝彩65.生日心愿66.花样年华67.满天风雪68.没收你的爱69.女人70.青菜鸡蛋面71.十二种颜色72.天使的选择73.我挑我的74.我还是挑我的75.两个人的世界76.叶子77.雨夜78.展翅高飞79.最好的朋友80.爱简单81.信仰82.那一天83.我比从前更寂寞84.无所谓85.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等31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86.地铁87.风尚征程88.绝不放手89.吻我的样子90.爱死了昨天91.你叫什么名字92.寻找李慧珍93.两个下雪的夜94.梦之浮桥95.你96.倾城97.我98.一大片天空99.在梵高的星空下10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01.信以为真102.LingLingLing103.菠萝菠萝蜜104.NANA主义105.牧马人106.HASIT107.Youaremyhero108.翅膀109.哪一站110.朋友难当111.天下无贼112.DreamParty113.G大调的悲伤114.画心115.如果爱下去116.我们说好的117.我走以后118.这该死的爱119.一个人唱情歌120.我不是我自己121.奇幻之旅122.某某123.想哭124.且听风吟等3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125.被风吹过的夏天126.笨蛋127.不可思议128.大小姐129.第三滴眼泪130.换季131.空132.平行线133.停电134.委屈135.我的超人136.我介意137.星月神话138.这种爱139.最后一个夏天140.相思垢141.亲爱的还幸福吗142.期待你的爱143.不让你走144.坚持到底145.认真146.死心彻底147.他一定很爱你148.天黑1**.一首情歌150.一天天一点点151.不潮不用花钱152.曹操153.第几个100天154.豆浆油条155.进化论156.木乃伊157.莎士比亚的天份158.西界159.一千年以后160.醉赤壁161.背对背拥抱162.小酒窝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163.不顾一切的爱164.患难见真情165.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66.躲不了167.故意不爱你168.好想对你说169.黑色翅膀170.我记得我爱过171.香水172.想像173.一封信174.一个人走175.再爱我好吗176.告解的男人177.倦鸟余花178.曙光179.余情难了180.与爱情无关181.彩虹弯弯等1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82.早晨183.想184.看穿185.还有我186.可不可以爱187.漫游188.那段岁月189.平凡心190.世界191.微笑192.栀子花开193.最好的幸福194.爱如彩虹195.北京之雪196.日出197.冷艳198.38.5℃199.分享等1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00.公主复仇记201.幸好202.MYLOGO203.SAYNO204.爱的翅膀205.撑伞206.飞蛾扑火207.女皇208.心疼.笔记本等9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人为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侵权事实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005包房,使用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005包房内安置的音乐播放机点播208首音乐,对播放的画面内容进行了摄像,消费金额30元。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将保全的资料刻录成光盘。吉林省长春市国安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为此出具了(2014)吉长国安证民字第20725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人民币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208首音乐电视作品,本院将原告提供收录有该音乐电视作品的专辑光盘内容与公证书后附光碟的播放内容进行了比对,比对结果显示: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9.过期的情书21.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43.漂44.青藏高原109.哪一站113.G大调的悲伤207.女皇141.亲爱的还幸福吗等9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68.没收你的爱64.喝彩32.我不后悔等3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一致,但不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9.桂林美160.醉赤壁159.一千年以后118.这该死的爱等4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剩余192首比对均一致,且都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音乐电视作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音像制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其著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在原告提供的包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原版专辑的内页及播放画面上明确记载著作权人为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依法确认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经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公司授权,享有许可卡拉OK经营者以复制、放映等方式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案涉及的录音录像制品,因录音录像制品权人依据著作权法不享有放映权,故原告代表68.没收你的爱64.喝彩32.我不后悔等3首的录音录像制品权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有权利基础,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13.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9.过期的情书21.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43.漂44.青藏高原109.哪一站113.G大调的悲伤207.女皇141.亲爱的还幸福吗等9首被控侵权作品与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不一致,9.桂林美160.醉赤壁159.一千年以后118.这该死的爱等4首被控侵权作品在取证公证书后附光碟中没有相应内容,无法认定被告实施了侵害上述13首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的行为,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也不能得到支持。经将原告享有相关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经公证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内容进行比对,有192首音乐电视作品在画面、人物、音乐等方面相同。被告未经许可在点歌设备中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实际获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程度、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数量、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抗辩称原告进行取证时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已经出兑,实际经营者不是刘春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涉案的192首音乐电视作品(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明细为:1.最炫民族风2.全是爱3.天蓝蓝4.中国我爱你5.自由飞翔6.吉祥如意7.等爱的玫瑰8.康定情缘10.月亮之上11.相约北京12.一代天骄14.无情的温柔15.擦肩而过16.怎么会狠心伤害我17.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8.等20.幸福恋人22.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23.歌中故事24.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24.情同手足26.一个人哭27.一万个理由28.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29.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粤)30.有情人终成眷属31.缺点33.不想34.真的用心良苦35.变了散了算了36.歌唱37.穿行38.风雨中的美丽39.格桑花开40.家乡41.那个冬季42.那片海45.情人46.天空47.天亮了48.喜玛拉雅49.相爱50.醒了51.雪52.雪域光芒53.原野54.在北京的金山上55.1313156.greatday57.爱就爱了58.抱紧我别走59.变脸60.别怕有我61.不想骗自己62.大话爱情63.感受65.生日心愿66.花样年华67.满天风雪69.女人70.青菜鸡蛋面71.十二种颜色72.天使的选择73.我挑我的74.我还是挑我的75.两个人的世界76.叶子77.雨夜78.展翅高飞79.最好的朋友80.爱简单81.信仰82.那一天83.我比从前更寂寞84.无所谓85.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86.地铁87.风尚征程88.绝不放手89.吻我的样子90.爱死了昨天91.你叫什么名字92.寻找李慧珍93.两个下雪的夜94.梦之浮桥95.你96.倾城97.我98.一大片天空99.在梵高的星空下100.在世界中心呼唤爱101.信以为真102.LingLingLing103.菠萝菠萝蜜104.NANA主义105.牧马人106.HASIT107.Youaremyhero108.翅膀110.朋友难当111.天下无贼112.DreamParty114.画心115.如果爱下去116.我们说好的117.我走以后119.一个人唱情歌120.我不是我自己121.奇幻之旅122.某某123.想哭124.且听风吟125.被风吹过的夏天126.笨蛋127.不可思议128.大小姐129.第三滴眼泪130.换季131.空132.平行线133.停电134.委屈135.我的超人136.我介意137.星月神话138.这种爱139.最后一个夏天140.相思垢142.期待你的爱143.不让你走144.坚持到底145.认真146.死心彻底147.他一定很爱你148.天黑1**.一首情歌150.一天天一点点151.不潮不用花钱152.曹操153.第几个100天154.豆浆油条155.进化论156.木乃伊157.莎士比亚的天份158.西界161.背对背拥抱162.小酒窝163.不顾一切的爱164.患难见真情165.我是真的爱上你了166.躲不了167.故意不爱你168.好想对你说169.黑色翅膀170.我记得我爱过171.香水172.想像173.一封信174.一个人走175.再爱我好吗176.告解的男人177.倦鸟余花178.曙光179.余情难了180.与爱情无关181.彩虹弯弯182.早晨183.想184.看穿185.还有我186.可不可以爱187.漫游188.那段岁月189.平凡心190.世界191.微笑192.栀子花开193.最好的幸福194.爱如彩虹195.北京之雪196.日出197.冷艳198.38.5℃199.分享200.公主复仇记201.幸好202.MYLOGO203.SAYNO204.爱的翅膀205.撑伞206.飞蛾扑火208.心疼.笔记本);二、被告绿园区凯嘉蓝练歌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7733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原告负担144元,被告负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