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康士勇诉被告方金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士勇,方金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康士勇,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毕丽晶,女,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方金生,男,汉族,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魏素芝,女,汉族,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华,女,汉族,现住辽中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负责人官凯,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淼,女,汉族,现住沈阳市。原告康士勇诉被告方金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士勇及其委托代理人毕丽晶,被告方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素芝、李晓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5日10时许,原告驾驶辽XXX**号轿车在辽中县近海开发区中央路“沈阳市方宣电器有限公司”东路口处与被告方金生驾驶的辽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进行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方金生承担次要责任。程绍伟乘坐在原告驾驶的轿车里。至程绍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程绍伟死亡后,原告与程绍伟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共赔偿程绍伟家属各项损失335,000元。此事故中原告也受伤。现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支付给死者程绍的各种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976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伙食费5,800元(共29天×每天200元),误工费5,800元(共29天×每天200元,有劳动合同,工作证,三个月工资表,没有劳动局盖章),护理费2,780.52元(临时雇的,现在人找不到了).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医疗费程绍伟6张,其中5张名字写错了,我们只能认定正确名字的票据,金额为341.05元。交通费由法院酌情认定。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无异议。原告车上一死一伤。我公司负次要责任要求为另两人留出份额。超出交强险部分要求按30%赔偿。精神抚慰金过高,我方负次要责任,酌情赔偿1万元。且本案当事人涉及交通肇事罪,若承担刑事责任则我方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需要提供证据后确认。丧葬费无异议。缺少证明已经支付给程绍伟款的证据。关于原告康士勇的医疗费,需在医保范围内审核剔除。交通费酌情。营养费没有医嘱不予赔偿。原告仅提供出险前三个月工资单,工资超出3,500元,要求提供完税证明。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1月11日均是离院状态,共离院16天,相应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应予剔除。护理人没有工资减少的证明。被告方金生辩称,我们家的车在肇事中受损了。同意被告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我不同意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0时许,原告驾驶辽XXX**号轿车在辽中县近海开发区中央路“沈阳市方宣电器有限公司”东路口处与被告方金生驾驶的辽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辽中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面、右臂及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共住院28天。此事故,经辽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进行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方金生承担次要责任。程绍伟乘坐在原告驾驶的轿车里。此事故至程绍伟经抢救无效死亡。程绍伟死亡后,原告与程绍伟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共赔偿程绍伟家属各项损失335,000元。另查明,被告方金生驾驶的辽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车上受伤人员王彬不要求保留保险份额。上述事实,有原告与二被告的陈述,1、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事故责任认定书,2、原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3、原告住院医药费收据,4、死亡证明、赔偿协议、收款收据等,已经庭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康士勇雪天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超速行驶,行经路口未让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方金生雪天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死者程绍伟、王彬无交通事故责任。因被告方金生所驾驶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故在保险限额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3,974.56元;伙食补助1,400元(每天为50.00元,共计为28天);误工费为2,684.36元(28天,每天赔偿95.87元);护理费2,684.36元(二级护理28天,每天赔偿95,87元);交通费300元。死者程绍伟死亡后应得到的赔偿损失为:医疗费2,383.89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21,0460元(每年为10,523元,应赔偿20年);被抚养人李英范的抚养费11,931元(每年赔偿7,159元×5年÷3,系三名子女);丧葬费23,15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6,358.45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9.5万元(21,0460元-115,460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464.42元{(2,684.36元+2,684.36元+300元+2,000元+115,460元+11,931元+23,155元)×30%}。因原告康士勇在此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故其余损失应由原告康士勇自行承担。原告康士勇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因原告在此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故该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能全部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赔偿1.5万元为宜。因原告应赔偿的损失,未超出被告方金生所投保的保险数额,故被告方金生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士勇医疗费6,358.45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赔偿死亡赔偿金9.5万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康士勇部分误工工资、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生活费、丧葬费等47,464.42元;三、被告方金生在此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795元由被告方金生承担650元,其余13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美静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同、恢复名誉。经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肋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百分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