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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与龚万法、许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龚万法,许兆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552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万法,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许兆凤,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舒城农合行)诉被告龚万法、许兆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城农合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新生和被告龚万法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兆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城农合行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龚万法、许兆凤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龚万法、许兆凤的借款本金为50万元,期限为一年,即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年利率10.8%,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时间为每季末的第20日,若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50%的罚息;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龚万法、许兆凤给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龚万法、许兆凤未能按期归还,现具状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1549元(截止2015年3月31日)。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舒城农合行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二、被告龚万法、许兆凤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的事实。证据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万元及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罚息等事实。被告龚万法辩称,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该借款是经商和担保公司担保,商和担保公司从中支取20万元,要求追加商和担保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要求利息及罚息不合理,不应支持。被告龚万法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该借款是经商和担保公司担保的事实。证据三、收据一份,证明商和担保公司以其他公司的名义支取20万元的事实。被告许兆凤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龚万法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三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三予以认定,对被告所举证据一、二予以认定,对证据三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4日,被告龚万法欲购农用车,向原告舒城农合行申请借款,2013年12月,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龚万法、许兆凤向原告借款本金为50万元,期限一年,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年利率10.8%,利息按季结算,结息时间为每季末的第20日,若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加收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50%的罚息。此款由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龚万法、许兆凤给付了借款50万元,被告截止2015年3月31日止累计拖欠原告借款利息21549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催要未果,现具状来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也应依约清偿到期借款及利息,由于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现被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借款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加收50%的罚息,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万法要求追加担保人安徽商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要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故被告要求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中20万元由担保人支取,经查,该款系在龚万法的账户上支取的,系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万法、许兆凤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3月31日前的利息为21549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6.2%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圣海审 判 员  刘义舒人民陪审员  汤英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