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靳小路与樊庄其、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小路,樊庄其,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小路,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靳二称,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系靳小路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庄其,男,195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原审被告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西向镇二街)。法定代表人靳社营,负责人。上诉人靳小路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靳小路自2010年6月15日至今一直居住在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河南省沁阳市虽然是上诉人靳小路的户籍所在���,但并不是上诉人靳小路的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当由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且协议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不在河南省沁阳市,综上,上诉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靳小路的住所地和原审被告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沁阳市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樊庄其依法向上诉人即原审被告靳小路和原审被告沁阳市创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上诉主张成立,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军代审判员 董艳伟代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琨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