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任林华与木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林华,木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民初字第68号原告:任林华。委托代理人:任云元,平湖市乍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木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林华与被告木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林华负担。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