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杜来巧、梁合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杜来巧,梁合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20号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燎原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1441-6。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总经理。被告:杜来巧,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告:梁合乾,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大北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来巧、梁合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杜来巧、梁合乾银行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燎原路西侧2幢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06078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德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磊(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