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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特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瑞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特字第00015号申请人李瑞芝。申请人李瑞芝要求宣告庞步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查明,庞步文,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新桥新村*幢**室,现住南通市崇川区老年慈爱福利院,系申请人李瑞芝之母。庞步文生有三子女,李包南、李瑞芝、李智强,其丈夫李建斌已去世。申请人李瑞芝称,庞步文于2010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患脑外伤综合症,经鉴定有智能障碍,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现申请宣告庞步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智强为监护人。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庞步文进行了司法鉴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庞步文:1、罹患脑器质性智能损害(重度痴呆)。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庞步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智强为庞步文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姚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