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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妨害公务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260号原公诉机关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崇州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明审 判 员  仇 静代理审判员  刘晓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