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0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李晴、李英杰、邢翠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李晴,李英杰,邢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2046号申请人:李波被执行人:李晴被执行人:李英杰被执行人:邢翠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波与被执行人李晴、李英杰、邢翠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3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波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0.6万元欠款后,余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02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朱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凯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