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白法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俊彪、韩宗林、韩延贵、母明后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俊彪,韩宗林,韩延贵,母明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白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志平,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韩俊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被执行人韩宗林,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被执行人韩延贵,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母明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正镶白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锡白证字第262号执行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俊彪、韩延贵、韩宗林、母明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俊彪、韩延贵、韩宗林、母明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当中被执行人韩宗林、母明后表示都没有能力偿还该笔担保贷款,被执行人韩宗林、母明后、韩延贵和申请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协商,该笔贷款由贷款人韩俊彪父亲韩延贵愿意为贷款人韩俊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偿还方式为从其享有工资账户中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从被执行人韩延贵在正镶白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帐户中扣划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共计扣划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整(129751.00),扣完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朝 鲁 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阿力德尔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