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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杜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杜民初字第75号原告:郑某(又名郑洪香)。委托代理人:舒志成。被告:刘某甲。原告郑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采取诉前登记,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2000年以后,双方争吵不断。2012年10月22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未成功办理离婚手续。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二年有余。2015年2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独立抚养成人;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自愿负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生育一女刘某乙、一子谢旭东的情况;2、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衢江区峡川镇大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证明原告郑某与结婚证上的郑洪香系同一人以及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2日就离婚事项曾达成协议的事实。被告刘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已放弃了举证、抗辩的权利,且经本院审查,原告的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刘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丙。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00年后,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10月22日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但未成功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2月11日,此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原、被告夫妻矛盾存在多年,双方曾于2012年10月22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未成功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二年有余。故本院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被告下落不明,故本院对原告诉请婚生子随其生活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丙随原告郑某生活,由原告郑某独立抚养成人。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徐志雄人民陪审员  朱桂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孟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