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薛长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薛长胜,左红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建国,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薛长胜,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左红霞,女,1972年9月16日出生。与被告薛长胜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与被告薛长胜、左红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薛长胜、左红霞已给付所欠的暖气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吉芙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