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陆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