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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陆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陆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陆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开庭过程中无正当理由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曹爱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